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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2/2006 號行政長官批示
鑒於“澳門歷史城區”於二零零五年七月被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列入“世界遺產名錄”,因此,有需要對其作出保障和特別的保護。
行政長官行使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,並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/92/M 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,作出本批示。
一、被評定屬“澳門歷史城區”的紀念物、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、建築群及地點的圖示範圍及有關的保護區已載於本批示附件I 中,以補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/92/M 號法令附件V 。
二、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。
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
行政長官 何厚鏵
附件I (補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/92/M 號法令附件V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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